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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首例朋友圈侵犯名誉权案审结

信息发布者:bailiancun
2017-10-31 20:19:02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8日讯微信朋友圈发布侵害某养生馆名誉权的内容,日前被仙游县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致歉声明。

2016年1月,王某经邻居介绍到某养生馆做面部护理。之后,王某向养生馆的经营者陈某反应其皮肤过敏,陈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并将王某的消费款退还。同年2月,王某就此事再次找到陈某,要求陈某治疗好皮肤过敏,陈某同意并与王某一同去福州皮肤病院治疗。在去福州的路途中,王某要求陈某带其到莆田某美容院做面部护理,并称其之前皮肤过敏非常严重时也是到这家美容院治疗的。陈某劝王某皮肤过敏应到皮肤医院治疗,王某却坚持要去这家美容院做面部护理。陈某告知王某如果坚持要去这家美容院,那今后其皮肤过敏之事与养生馆无关,王某表示同意。之后,陈某就带王某到这家美容院做面部护理。

同年4月,王某又到养生馆找陈某,陈某不予理睬并称王某的皮肤本身有问题,不能总找养生馆麻烦。随后,王某开始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揭发某美容黑店内幕!”“此店是黑店……”“现在又有许多顾客反应用了产品脸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过敏现象,拿去退货黑心老板一律拒绝……”等内容,并在每条信息下面都贴上养生馆的门面照片及一些网上下载的他人脸部过敏的图片。

仙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名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后,本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王某却选择在微信朋友圈上对养生馆进行谩骂等,严重侵害了养生馆的名誉权,故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在朋友圈发表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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